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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

2008-8-1 10:10:42发布:Guoyinzhi点击:

际论坛上称,知识产权是中国企业必须迈过的槛,迈不过则会陷入失去搏击市场的窘境,而一旦迈过,则将海阔天空,商机无限。   从各自为政到统一政令中国贸促会副秘书长王锦珍表示:我们在《办法》出台前夕公布《宣言》和《声明》,算是对于民间上述呼声的一个积极回应。   新加坡会议及展览行业协会会长杨?湘说侵权不仅仅发生在中国人参加海外展会的过程中,即使在发达国家,也不能完全杜绝这一现象。但是很少听说有人专门针对会展制定专门的法律。   事实上,广东省在2002年就颁发了《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保护工作的意见》。上海于2004年出台了《华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》,深圳在同年出台了《高交会保护知识产权深圳公约》。   但是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,各自为政的管理办法如同鸡肋,食之无味,弃之可惜。   参加过广交会与华交会的王先生直言:一个规定只适用于一个展会的产品,常常搞得我们无所适从;二来,扯皮的现象太多,原因是没有办法实际界定侵权的标准;第三,展会的时间只有短短3、4天,案件处理的反应速度太慢,事实上很多纠纷都不了了之。   2005年8月份,商务部、国家知识产权局、国家商标局、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专业人士在京对《办法》草案的框架及其条文进行了讨论,预计《办法》将于2006年3月1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联合下发。   按照李玲的介绍,《办法》主要对于展品的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以及侵权投诉的问题进行相关规定: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;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办方对侵权展品的管理职责;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;严格法律责任,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。   终于统一了政令,王锦珍说,应该可以将各自为政的现状做一个了结。   成效尚待检验然而,一些业内人士看来,政令虽然统一,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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